随着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对下一代教育的日益重视,为了让自己孩子“不输在起跑线上”,家长们的热切需求造就了市场上校外培训机构的红火,但这些机构的资质、安全和教学质量也日渐引起社会关注和重视。
2018年2月,国家教育部、民政部、人社部、工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3月,教育部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全面部署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整治工作。8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上专项整治工作及意见的发布,为各省市开展其所在区域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方向。
一、我市整治校外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2018年5月,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市教体局)联合公安、工商、人社、民政、消防等部门召开了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视频会议,部署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随后,市教体局和市工商部门联合开展查处行动,共检查11所违规校外培训机构,发出1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受检的违规机构在限期内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市教体局通过《中山日报》公布全市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培训中心等机构的办学资格及2017学年年检结果。其中显示,我市298所民办教育培训中心,年检合格的为260所,年检基本合格18所,年检不合格13所,7所被终止办学。
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中,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
(一)大部分校外培训机构难以监管
经查,目前中山共有3000多所校外培训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有2000多所,截至2018年7月31日公布的年检报告数据,在教育部门取得办学许可证仅为298所。据此可见,我市校外培训市场中,具有合法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很可能不到一成。
按照法律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持营业执照的机构须到教育部门领取办学许可证才能办学(执照标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举办者往往基于不受管控的考虑,不主动申领办学许可证。在巨大的家长市场需求的利诱下,校外培训机构长期以来鱼龙混杂,良莠不齐。
(二)认定设置标准及责任主体的缺位
国务院《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明确,省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省域内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权地市级教育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制订。因省级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尚未出台,我市只能遵循上述意见对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制度等基本要求,对制订规范化的管理办法、细则尚有一段距离。
市镇两级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承担对教育机构的管理职责,当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涉及主体登记、人员安置、场地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时,需要会同工商、人社、民政等各部门联合调查及行动,而目前以专项整治组建临时团队,未能形成稳定的决策及执行机制,将难以有效协调、开展后续的管理工作。
(三)对校外培训机构的信息化管理不到位
我市目前仅有不足一成的民办培训机构是符合办学资质的(有办学许可证的),对于这类有证办学的机构,我们尚且不能从简单的“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标准评价去了解其实际情况,更谈不上对仍有九成在市场上违法存在的机构的检查和监督了。对于这类机构是否有证办学、教师资质、场地安全以及教学质量对家长而言都是最最关注的问题,但无法公开查证的情况下,恰恰造就了校外培训机构仍有很大存活空间。
(四)对违规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处罚力度不够
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对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办学的行为,处罚方式有: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处分;承担赔偿责任等。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对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行政部门采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罚款等的方式。可见,从国家法律惩罚措施上,相较于其他违法行为(比如环保违法,一经查处罚款可能上百万),校外培训机构无证办学的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对某些以此谋利且毫无社会责任心的商人产生震慑效力。
校外培训机构如此受到青睐,从根源上找原因,不外乎如下几个方面:学校日常无差异化教学,“开小灶”视为有益补充;老师不满足于校内工作所得的酬劳,渴望自诱导学生校外辅导得到更多收益;校外培训家长自身知识不足以自行辅导;家长认为孩子有全面发展的需要,各种兴趣班应运而生,很好地契合了家长的需求。可见,校外培训市场是长期存在且具有相当发展空间的,但市场管理无序,将直接导致各种社会问题的发生。
建议: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我市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指导文件。针对我市实际情况,建议从抓重点、抓实效考虑实施如下几点: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及职责
从政府层面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一是政府要科学确定校外培训机构的分类与规划,统筹我市的校外培训服务资源,加强对校外培训服务的统筹与监督。
二是市教育和体育局(下称教体局)作为校外培训服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要负责及时制定校外培训服务的政策,对校外培训机构服务的准入、教学质量、服务评级及淘汰等进行指导及组织专家评估,对校外培训机构与正规学校之间的关联行为进行监管。
三是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卫生、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校外培训机构服务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明确设立条件及服务要求
《意见》第二条、第三条提到明确设置标准及依法审批登记,但考虑全国各地市的差距,要求遵循的都只是基本要求,如符合安全的固定场所、师资力量及校内学科的教师资格、须有明确管理制度等,而设立审批登记,也是从工商登记办学许可证进行规限。
由于培训机构在我国的市场非常庞大,既有技能培训、商业培训,也有中小学生的校外辅导培训,更有提供对未达入学年龄的幼儿早教、托管服务等。如果对此不作明确分类,将无法制定针对性的设立条件与具体要求,而广泛适用统一标准则也会导致有失偏颇。因此,建议我市对“校外培训机构”赋予更明确的范围及定义,其中包括校外培训机构的类型(幼儿托管、学科辅导、兴趣培养、其他等)、不同类型机构的设置标准、培训业务管理、日常年检年报、监督与责任等的常态治理系统内容。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出台地方性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三)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开、共享平台
建议教体局及其他职能部门信息数据进行整合,统一到政府官方网站设立专题子网站运营。其中包括:国家、省及市政府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同类型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具体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住所、办学资质等基本信息,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及变更动态;校外培训机构检查情况的通报;黑白名单制度等等。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在各镇区均衡发展,合理配置。
(四)引导家长信任校园教育及家庭教育
鼓励学校教育从普及化的基础教育向个性化、多样化的素质教育转变,鼓励学校提供校园内的课后服务,支持学校开展学生兴趣培养、能力开发等课外活动,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缓解家长和学生对课外培训机构的依赖。坚决取缔中小学各种不遵守教学计划、在职教师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课外辅导等行为。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社区、校园、一般公众场所及官方媒体的渠道,让家长了解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合法资质、办学条件及要求,违法违规机构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等,引导家长通过政府网站甄选具有一定教学规模与师资力量的机构,并公布机构不符合资质的投诉、举报渠道。
建议由政府部门牵头与各社区联合开展多种形式活动,如问卷调查、有奖竞赛、家长沙龙、教育专家论坛等方式,鼓励家长理性回归对子女的家庭教育,从关心子女的学习动能出发,以“知识上升为智识”为目标实施综合教育。